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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来源:突泉县应急管理局 时间:2016-10-11 16:47:1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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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兴安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县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害时。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县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突泉县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  依靠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4.5   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不断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县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及相关现场应急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其主要职责:

  2.1.1  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和预防工作。

  2.1.2  负责应急救援的决策,适时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2.1.3  协调县公安消防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1.4  向县委、盟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2  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耿天良(县长)

  副指挥长:王慧明(副县长)

  何青海(公安局局长)、宗元家(安监局局长)、屈宁(公安消大队教导员)。

  组成单位:县委办公室、宣传部(新闻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突泉县文化局、卫生局、商务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旅游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总工会、公安消防支队、国家电网内蒙古东部突泉县电力公司。

  2.3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县安委会办公室为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指挥办事机构,承担应急综合协调指挥的相关具体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2.3.1  承担全县生产安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2.3.2  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授权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以及根据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2.3.3  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管理与备案工作。

  2.3.4  指导、协调、检查各相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全县应急救援联络员制度,分析预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及预防,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3.5  负责拟订应急救援计划和保障方案;组织与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宣教工作。

  2.3.6  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县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事故灾难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信息的发布。

  2.3.7  负责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工作。

  2.3.8  负责向盟安委会办公室、县委应急办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3.9  统一规划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专业救护队伍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演练技术和应急能力,组织全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相关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挥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3.10  承担县安委会日常事务,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组成单位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其相关专业领域的应急指挥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并实施本部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4.1  专业机构职责

  1、县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工作;

  (2)负责组织指导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等的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新闻部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2、县委办公室

  (1)协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负责联络县其它领导;

  (2)协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职责;

  (3)在应急救援中,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急需解决的问题。

  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列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2)负责组织编制和上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查和立项,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列入年度计划,落实项目投资。

  4、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产业安全负责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防科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参与管理医药储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等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

  (3)负责组织协调网络信息安全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财政局

  (1)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办公经费;

  (2)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办公及活动经费;

  (3)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保障经费;

  (4)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及时划拨使用;

  (5)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2)为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突泉县建设工程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泉县城市燃气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7、交通运输局:

  (1)参与组织、协调和指挥道路交通运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灾难状态下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3)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和功能,保障突发事故灾难所需增援的交通运输工具;

  (4)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线路规则和路障清除等保障措施;

  (5)负责编制《突泉县道路运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泉县公路建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8、国土资源局:

  (1)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

  (2)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措施。

  9、农牧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农牧渔业、农机等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0、水利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江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1、林业局:

  (1)负责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灾难的单位启动应急预案;

  (2)对林产工程事故,负责组织力量实施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和物资器材。

  12、公安局:

  (1)负责事故灾难地区交通管制、现场保卫、人群疏散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火灾、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扑灭事故现场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3)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对事故灾难现场失踪人员的搜救;

  (5)负责编制《突泉县道路交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泉县火灾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全县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待遇的及时足额支付。

  14、民政局:

  (1)负责配合人民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2)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15、教育局:

  (1)负责督促发生事故灾难的教育机构和学校启动应急预案;

  (2)负责指导学校和基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师生及家长情绪,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的学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16、文化局

  (1)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大型文化娱乐活动以及人群密集的文化娱乐场所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2)督促公共文化设施重点单位和文艺演出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

  17、卫生局:

  (1)结合突泉县地域特点,合理确定有关医疗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救护中心(应选骨伤科、烧伤科、食物中毒及有害气体中毒抢救力量较强的医疗单位),并做好医疗救护中心的建设;

  (2)负责检查、督促各地120急救中心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车辆、器材储备;

  (3)在应急救援时,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抢险救护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药品和器械并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负责组织在事故灾难现场(洗消缓冲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点)。负责组织对伤员进行分检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组织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5)负责编制《突泉县事故灾难救援医疗保障应急预案》。

  18、商务局: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负责编制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和牵头组织的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应急救援预案。

  (3)生产经营单位在境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人员伤亡的,负责按《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19、环保局:

  (1)为各类事故灾难现场提供与环境相关的必要的数据参数;

  (2)负责事故灾难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

  (3)针对事故灾难造成的环境污染状况,提出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并监督事故责任主体单位监督实施。负责监督事故单位对因事故灾难形成的污染物质进行处置。

  2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日常工作;

  (2)负责全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3)指导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事故灾难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审查、备案和管理;

  (5)负责和指导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6)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7)负责编制《突泉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泉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突泉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1、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2)为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负责编制《突泉县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1)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方面的广播电视宣传;

  (2)按照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及时报道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情况。

  23、气象局:

  (1)提供兴安盟境内强雷区分布区域,为各级政府编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提供防雷资料

  (2)负责提供事故灾难现场或者现场附近的风向、风速、温度、湿度、气压、降水量等气象资料;

  (3)负责编制《突泉县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24、通信管理局:

  (1)建立应急救援通信系统维护机制,保障应急情况下电讯系统设施、设备完好;

  (2)明确应急期间突泉县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各方面通讯方式,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期间救援系统通讯畅通无阻;

  (3)负责组织公共通信网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当事故造成指挥通信系统损坏时,统一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抢险救援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5、总工会:

  (1)配合人民政府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2)配合人民政府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

  (3)参与指挥和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26、突泉县公安消防大队:

  (1)明确部队有关建制单位为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预备力量;

  (2)设立应对各类事故灾难救援的训练科目,组织和训练演练,提高各类事故灾难救援能力;

  (3)配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和装备、器材,提高自身防护能力;

  (4)受县人民政府的请求,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27、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突泉县电力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县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和配合时,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与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应急机构衔接的有关工作。各成员单位的预案以及专业人员(专家)名单、联系方式、应急设备、器材、物资、专业队伍清单应抄送突泉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掌握各类应急资源信息及分布,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5  县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县安委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综合协调和指挥,县安委办公室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具体协调和处置县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2.6  现场救援指挥组组成及职责

  按应急响应的级别和职责,由政府组织领导,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组,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7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7.1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专家组。

  2.7.2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各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人员、社会力量及志愿者队伍。

  2.9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建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资源,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与预警

  3.1.1  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和运行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危险源分级监控与预警、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与报送、职业危害申报与监管以及相关部门的专业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3.1.2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类型和特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组织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与监控,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利用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进行分级,实施在线监控、预警,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应立即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企业应急预案要与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演练。

  3.1.3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与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对应,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当地收集到的有关信息预测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由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出相应级别的警报,发布预警公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1.4  事故高发季节和连续发生同类较大未遂事件的相关信息是监测与预警的重点。事故高发季节应及时发布预警公告,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检查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一行业连续发生同类较大未遂事件的,应及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必要时,等同事故进行处理,举一反三,防止事故发生。

  3.2  预防与应急准备

  3.2.1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核销;应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建立由本单位组成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相关知识技能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事故灾难的应对能力;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2  县人民政府应对全县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与监控,并登记建档,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统筹安排应对事故灾难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合理的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并完善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做好应急资源保障工作,建立应急专家组并定期联系。

  3.2.3  安监局对于其他灾害、灾难尤其是洪涝、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分析和传达,告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2.4县人民政府和安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报送相关信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向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上报县委应急办。

  3.2.5县人民政府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储备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3.2.6  当政府或授权安委会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委会的综合协调下,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加强对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相关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分析,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6)开展专项行动,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7)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及时下达通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7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单位应当对外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3.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封闭并保护事故现场;在有效防护的前提下,指挥本单位专业救护队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及时疏散危险区域内无关人员,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在事发1小时内报告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现场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3.3.2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

  3.3.3  县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县安委会领导及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接到发生较大、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和报告后,应及时向县委、盟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3.3.4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

  3.3.5  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在组织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通报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处置机制

  (1)I级应急处置行动,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属国务院安委会处置,自治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Ⅰ级应急响应启动自治区、兴安盟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进行应急处置,实施抢险救援。

  (2)Ⅱ级应急处置行动由自治区安委会或者指派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安委会报告,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国务院安委会协调支援。事发地盟、旗县市人民政府应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程序,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抢险救援,并服从自治区应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Ⅱ级应急响应由兴安盟指挥部配合自治区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

  (3)Ⅲ级及以下处置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盟行政公署决定,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及时报请自治区安委会实施救援。

  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配合盟指挥部组织实施,进行应急处置。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旗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盟行署进入预警状态,为应急升级做好准备。

  在高一级应急响应前,应首先启动低一级响应。

  4.1.1  安委会办公室的处置

  进入Ⅳ级应急处置的,全县安委会办公室立即向县安委会及县人民澳门银河娱乐场,澳门银河官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必要时,报请指挥长亲自或指派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应急救援前线,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

  (2)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报请指挥长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旗、县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必要时,由指挥长提请县委在全县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它突发事件的,及时向县委应急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7)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请求协调支援。

  (8)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1.2  相关部门的处置

  进入Ⅳ级处置的,相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和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1.3县人民政府的处置

  进入Ⅳ级处置的,县人民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控制危险源,降低和消除危害,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及县安委会办公室、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2  指挥和协调

  4.2.1  进入Ⅳ级应急处置后,县安委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指导、协调和支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由指挥长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组织指挥协调。

  当兴安盟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时,服从兴安盟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4.2.2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应急管理职责,参与或者根据授权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3  有关部门接受指挥长指派,指挥协调本系统和其他参与部门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派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政府应急办及突泉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4.2.4  在县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4.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2.6  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划定警戒区域,对现场实施封控,会同有关专家完善应急方案,指挥布置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救援队伍、保障队伍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同时,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严格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4.3  紧急处置

  4.3.1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报送县安委会及县委备案。

  4.3.2  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旗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或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请突县安委会领导机构批准后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县委、县政府和盟安委会决定。

  4.4  医疗卫生救助

  4.4.1  由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医疗设施、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组织有关专家、医疗急救队伍,开展紧急医疗救护、现场卫生处置。事故灾难发生地的疾病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

  4.4.2  必要时,向卫生局、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援。

  4.5  安全防护

  4.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申请协调支持。

  4.5.2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并报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情况紧急时,可边实施、边报告。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

  (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负责治安管理。

  4.6  现场警戒与保卫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现场警戒与保卫,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及事故单位保卫机构实施。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区域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负责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现场警戒封闭,阻止未经批准的现场拍摄、采访等;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

  (3)负责交通管制,进行人员、车辆疏导和分流等工作。

  (4)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其他刑事、治安案件。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1  县人民政府视情况组织动员县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及县安委会组织动员全县相关社会力量。

  4.7.2  必要时,提请政府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4.7.3  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向兴安盟行署及兴安盟安委会申请支援。

  4.8  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以及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地质、水文资料。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突泉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报告。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依照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有关规定,由政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事故灾难信息的发布工作。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负责提供有关信息,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客观地组织报道事故事实和抢险救援、善后工作等相关事宜。必要时,由县委组织对外发布。

  4.9.2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4.10.1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寻找和搜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无生还希望的。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本预案适用突泉县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安委会的领导下,由县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人员及受影响群众,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确保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5.2  保险

  5.2.1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社会保险机制。对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

  5.2.2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单位的保险受理。当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受灾人员、单位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5.3  调查报告、经验教训及改进

  5.3.1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按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必要时县委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其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5.3.2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于应急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委或人民政府。

  5.3.3  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

  5.3.4安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补充等。

  6  奖励与责任追究

  6.1  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国家、集体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经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工作,导致发生事故,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的。

  (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事故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事故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事故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按照兴安盟政府的统一规划,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基础信息和专业信息数据库,尤其是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

  7.1.2  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组织通信保障与协调工作,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紧急情况下,调度全盟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7.1.3  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兴安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

  7.1.4  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或简报,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突泉县安委办公室具体承担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信息的任务,定期报送盟安委会办公室和突泉县委应急办。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

  7.2.1  救援装备、器材保障

  (1)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救援装备、器材的协调调配,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共享,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

  (2)住建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

  (3)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7.2.2  应急队伍保障

  (1)充分依靠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等应急力量,同时,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专(兼)职救援队伍。

  (2)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组织检查应急队伍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7.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突泉县公安局和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县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事故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局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全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向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信息。

  7.2.5  物资保障

  (1)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有关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2)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向突泉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协调。

  (3)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民政局和商务局负责协调跨旗、县的救援物资调用。

  (4)县委、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2.6  生活保障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由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协调,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保障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所需费用由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7.2.7  资金保障

  (1)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解决。

  7.2.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专家组,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应急专业技术的研发能力,开发应急新技术和新装备,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4  宣传、培训和演习

  7.4.1  宣传教育

  (1)在县委的领导下,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2)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应急工作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危机防范意识。

  (3)企业与突泉县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4.2  培训

  (1)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

  (2)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指导。

  (3)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4)各部门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课程。

  7.4.3  演习

  (1)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其中,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综合应急救援演习。

  (2)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或演习。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相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将演练、演习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突泉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向安委会及县委应急办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7.5  监督检查与应急能力考评

  7.5.1  监督检查

  安委会办公室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5.2  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事故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的设置、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能力考评。

  8  其它事项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更新,或部门职责、应急措施、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演练发现预案存在问题,以及应急救援实践的经验教训,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送县委批准后实施。

  8.2  沟通与协作

  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建立与其他旗、县的应急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尤其是邻近旗县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加区域救援活动,开展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

  8.3  其他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突泉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突泉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示意图

  2. 突泉县事故灾难响应程序示意图

  3. 突泉县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构成

  

  文字文稿1_1

  文字文稿1_2

  

  附件3

  突泉县事故灾难现场救援指挥组的构成

  

  指挥长:耿天良(县长)

  副指挥长:王慧明(副县长)、

  何青海(公安局局长)、宗元家(安监局局长)、屈宁(公安消大队教导员。

  根据事故种类,由县委办公局、安监局、发改委、突泉县经信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商务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新闻办、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总工会、公安消防大队、国家电网公司内蒙古东部电力公司突泉公司负责同志参加。

  指挥部下设五个现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组具体承担事故灾难救援和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构成:县委办公室、安监局、政府新闻办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任务:落实县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澳门银河娱乐场,澳门银河官网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它各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负责文字资料和现场报告、组织宣传报道,及时上报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信息。

  2、现场抢救组

  现场抢救组构成:由事故灾难发生单位、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环保局、气象局、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

  任务:勘察事故灾难现场,组织力量施救。组织事故灾难技术专家组研究事故灾难现场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供现场抢救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构成:由公安局、事故灾难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任务:迅速组织警力对事故灾难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4、善后工作组

  善后工作组构成:由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负有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保险公司负责人组成。

  任务: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做好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构成: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故灾难发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食宿安排、必要的办公用品设备及车辆提供等后勤服务。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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