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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扶持旅行社发展实施方案 (2023年修订版)

来源: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 时间:2023-03-01 09:51:3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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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对象

  依法注册登记、纳税,以各种形式组织盟外游客来兴安盟旅游,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正常办理业务,一年内未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的国内旅行社或备案登记的分社。

  扶持内容

  1实施游客招徕奖励政策

  对旅行社组织盟外游客到我盟旅游的,5月1日至10月15日,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10月16日至次年4月30日,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招徕游客人数超过10000人的旅行社进行年度排名,前5名的旅行社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旅行社品牌建设

  在2023年度的旅行社质量等级评定中,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表彰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

  3积极引进优秀旅行社

  国内优秀旅行社、品牌旅行社到兴安盟开办旅行社或分支机构的,除享受与兴安盟本地旅行社同等优惠政策外,在盟内经营一年以上的,且招徕盟外游客达到2000人以上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由盟金融办协调相关银行、担保公司,设立专项信贷产品,降低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满足旅行社资金需求。

  5强化导游队伍培养

  培养100名优秀导游员,用于解决旅行社导游员人才紧缺的问题,由盟文化旅游体育局对导游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6落实交通补贴政策

  1.对旅行社通过旅游专列组织盟外游客(不低于180人/列)到我盟旅游的,专列运行距离在800公里之内的,按照每人1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专列运行距离在800公里以外的,按照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通过包机、切位(不低于20人/团)方式组织盟外游客到我盟旅游的,航线运行距离在800公里之内的,按照每人2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航线运行距离在800公里以外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通过旅游大巴(不低于80人/团)方式组织盟外游客到我盟旅游的,大巴运行距离在500公里以内的,按照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大巴运行距离在500公里至800公里之间的,按照每人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大巴运行距离800公里以外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同时,对开通固定线路6个月以上旅游直通车(30座以上车型)的旅行社,每人可增加40元的大巴车补贴(旅游目的地为阿尔山市)。

  7落实就业保障政策

  就业补助政策重点向符合条件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青年见习、初次创业的旅游企业倾斜。开发公益服务岗位,保障旅游行业“保安、保洁、安全员、讲解员”等用工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社保费“降、免、减、返、补”政策。

  温馨提示:

  申请奖励资金的旅行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适用招徕游客和交通补贴的奖励政策。

  1.游览一家5A级景区和1家收费型A级景区,并在兴安盟产生住宿(另增加景区内交通补贴每人60元)。

  2.游览4家A级景区(收费型和非收费型A级景区均可,但游览非收费型A级景区的,游客在每个非收费型A级景区内体验二次消费项目人均消费额需到达50元以上,并提供二次消费发票),并在盟内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包括备案民宿、备案露营地、星级接待户等)住宿2晚及以上或者普通酒店住宿3晚及以上。

  其他规定

  1本方案实施年度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2为确保2022-2023年度旅行社排名奖励政策有效兑现,排名奖励时间将按照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执行。

  3专列的运行距离以专列代用发票显示距离为准;飞机的运行距离以航线距离为准;大巴运行距离为起点至兴安盟境内最远景区(点)的距离,以高德地图显示最短距离为准。

  4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支付等具体流程及管理措施,盟外游客人数以全国旅游监管平台数据为准。

  5鼓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全盟各A级景区管理单位结合方案,制定出台扶持旅游业及旅行社发展的叠加奖励政策。

  6本方案由兴安盟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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