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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品种试验实施方案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时间:2024-02-23 15:00:2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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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验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公正、客观地鉴定评价参试新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及其它重要特征特性表现,为大豆品种审定提供科学依据。

二.试验组别

(一)超早熟组

(二)极早熟组

(三)早熟组

(四)中早熟组

(五)中熟组

三.试验设计及要求

(一)试验设计

1.区域试验:随机排列,2次重复,4-6行区,小区面积≥18.0㎡,试验区两侧保护行≥4行、两端保护行≥5.0m,观察过道宽1.0m,全区收获计产。

2.生产试验:随机排列,2次重复,小区面积≥150.0㎡,不少于8行区,试验区两侧保护行≥4行、两端保护行≥5.0m,观察过道宽1.0m,全区收获计产。

(二)试验品种及供种要求

1.参试品种: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种业发展处统一安排,试验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增减品种。

2.供种数量:

①区域试验:第一年区域试验品种、第二年区域试验品种给带★试验点供种2.0kg,其它试验点第一年、第二年区域试验均供种1.0kg。

②生产试验:给带★试验点供种5.5kg,其他试验点供种3.0kg。

3.种子要求:参加试验的种子必须达到原种级别,严禁种子包衣和药剂处理。

4.包装要求:种子包装袋内需有注明作物种类、品种名称、试验组别、供种单位、联系人及电话的标签;给带★试验点供种时需要放入6个不易损坏的防水标签。

5.供种时间及快递要求:为保证试验种子及时准确寄达试验点,请用EMS或顺丰速运邮寄种子,勿用其他快递。2024年3月15日前供种单位将种子直接寄达各试验承担单位,逾期按照自愿退出试验处理。

6.种子查验:试验承担单位在3月15日后未收到种子,及时通知试验主持单位和供种单位。试验承担单位收到种子后及时核对品种名称、数量和质量,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供种单位。

(三)田间管理

1.选地:不受高秆作物、树木及建筑物影响;地势平整、肥 力均匀、排灌方便、前茬一致、不重茬、迎茬;地块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土壤肥力均匀;禁止临时租用试验地。

2.播种:耕层地温稳定到8℃时播种,一般为5月上中旬。播种深浅一致,确保一次播种出全苗,第一复叶期定苗。出苗率低于70%的小区按报废处理。

3.密度:参加试验品种的播种密度由申请者确定,如无特殊要求,各试验点按照当地正常密度执行。

4.插地牌:每个小区地头插醒目标签。

5.试验管理:区域试验管理水平应高于大田,生产试验管理水平略高于大田。及时中耕、除草、排灌、防治虫害(食心虫除外),不防治病害。在进行田间操作时,同一组别管理措施应当一致,同一重复应在同一天内完成。

6.适时收获:当大豆植株达到完熟期后及时收获,成熟一个,收获一个。每个品种要单独脱粒、单独晾晒,测定含水率,记载折算成标准含水率(13.0%)时的产量,防止机械和人为混杂。

(四)田间调查

1.调查记载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品种试验调查项目及记载标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品种试验调查记载册》。记载要做到专人、及时、准确、完整。

2.试验苗情调查:各试验点于出苗后15日内,请将各品种所有小区田间出苗情况逐一拍照(带品种名称插地牌)并计算出苗率,将原图照片、各小区出苗率和“试验田间排列图”一起发送至主持单位邮箱zlthxg@126.com。

四.参试品种、供种单位、试验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本年度参试品种140个(不含对照),承试单位24个。(详见附件)???

五.试验组织

(一)试验组织单位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种业发展处

联系人:傅晓华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13号

邮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6285043E-mail:fxhfp@163.com

(二)试验主持单位

单位:呼伦贝尔市农牧科学研究所

联系人:胡兴国

通讯地址:呼伦贝尔扎兰屯市河西办事处西园路

邮编:162650

联系电话:13947095554E-mail:zlthxg@126.com

六.相关检测

带★号的承担单位收齐试验种子后,将第一年区域试验和第二年区域试验参试品种分样1.0kg,生产试验参试品种分样0.5kg,于2024年4月15日前将分样样品连同4个防水标签一并寄给试验主持单位。

(一)抗病鉴定

参加区域试验品种均应进行抗病性鉴定,鉴定的病害类型为大豆花叶病毒病和大豆灰斑病,委托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大豆研究所鉴定。

(二)DNA指纹检测

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均应进行DNA指纹检测,委托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检测。

(三)转基因成分检测

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均应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委托农业农村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检测。

(四)品质分析与鉴定

参加区域试验的籽粒型品种均应进行品质分析,生产试验品种无特殊要求不再分析。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长春)进行品质分析。每个试验组应指定3个试点供样,供样试点应在试验计产结束后10天内选择符合要求的种子寄至主持单位,由主持单位寄往检测单位,每个品种提供标准种子数量不少于500克。

七.试验总结

(一)提交试验调查记载册时品种序列必须按照方案顺序填写。

(二)各试验承担单位必须在2024年11月10日前将试验调查记载册电子版(附5-9月气象资料)发送到试验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邮箱,2024年11月30日前分别将盖章签字的纸质版试验调查记载册寄给试验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务必EMS或顺丰邮寄)。

(三)如遇意外事故或特大自然灾害,造成某试点试验已无总结价值时,试验承担单位应于灾害发生后3日内电告、15日天内函告试验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

(四)试验结束后,主持单位及时汇总试验结果,根据试验结果提出试验结论。

八.DUS测试

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有关规定,DUS测试为品种试验的一部分内容,请各品种参试单位要充分认识到DUS测试的重要性,按照《农业部办公厅澳门银河娱乐场,澳门银河官网做好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工作的通知》(农办种〔2017〕4号)和《澳门银河娱乐场,澳门银河官网做好我区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工作的通知》(内农种站品管发〔2017〕8号)有关要求,积极开展DUS测试工作。申请品种审定时须提供2个生长周期的DUS测试报告。建议申请者在品种第一年试验阶段,通过“委托DUS测试在线申请系统”开展DUS测试。网址为http://202.127.42.202/testsys/system/login

九.品种田间淘汰标准

(一)花叶病毒病田间自然发病级别>2级;根腐病田间病死株率≥5%。

(二)田间变异或混杂植株超过1.0%。

(三)50%以上试验点>3级倒伏。

(四)品种成熟后5日内炸荚。

十.试验监督与管理

(一)试验承担单位应承诺试验过程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严禁参试单位“跑点”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试验结果及今后在内蒙古大豆品种试验参试资格。

(三)试验期间,试验组织单位将组织专家进行田间检查,重点是苗期检查和秋季检查。

(四)试验承担单位不得擅自扩散参试品种种子。对违反规定者,取消其承担试验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试验承试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参试品种在试验点增减产幅度达到20%时,试点负责人必须向试验组织单位书面报告增减产原因,涉及气象原因的,须提供当地气象部门的相关气象数据。不能说明原因的,该点数据不予汇总。

(七)试验承担单位连续两年出现试验报废处理的,取消该单位承担试验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品种试验监督电话:0471-6285043。

十一.试验档案管理

建立试验档案,原始数据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

十二.试验产品处理

收获的试验产品应留存到下一个播种季。

十三.参试单位查询试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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